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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者:小編 時間:2024-12-16
《生態環境標準管理辦法》規定,地方標準優先于國家標準,同屬于國家標準的,行業標準優先于綜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標準,那么地方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標準有沖突時,兩者的優先順序該如何確定?地方綜合排放標準與國家行業標準是否能夠交叉執行?
您好!由于國家、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較多,且不同類型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對于具體項目排放污染物的類別、適用范圍等的規定存在“交叉”的具體情形較為普遍和復雜,建議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,依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其批復或排污許可證要求執行。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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